雲林縣西螺鎮公共設施路燈認養維護管理辦法

第一條:雲林縣西螺鎮公所(以下簡稱本所)為結合民間團體力量,擴大運用社會資源,共同積極推動本鎮路燈認養及加強維護管理,減輕鎮庫負擔,以期達到提高鎮民生活品質之目標,特訂定本辦法。

第二條:凡具熱心地方公益及善心人士及公私立機構、民間企業、社團均得為認養人(單位),認養時以書面向本所申請認養地點、數量,每次認養期限至少為一年。

第三條:本辦法認養之區域為本鎮行政區域內公共路燈,認養人(單位)得按路燈編號自由選擇認養,亦得按道路路段巷弄分別認養。

第四條:申請認養者,由本所業務主管單位(工務課)審核,審核通過後按本所訂定之基本電費金額繳納之。

第五條:認養人(單位)除按認養基本金額每盞每年新台幣八百元繳納費用外,本所應於認養期間製作認養牌示,張貼於該認養路燈桿明顯處。

第六條:認養人(單位)得於認養區域內之適當地點設置認養名牌,名牌之規格尺寸、位置、數量由本所統一規劃製作後豎立。

第七條:認養人(單位)完成認養手續及繳費後,於認養期間內路燈之管理維護及安全性工作由本所負責,並保持認養期間光明。

第八條:本所對熱心認養人(單位)由本所頒發獎狀(牌)或公開表揚之。

第九條:本所對於「西螺鎮公共設施路燈之認養專款」,設置於西螺鎮公庫帳號專款專用於路燈電費及修復費用並定期公開徵信之。

第十條:本辦法經提交代表會審議通過後發布實施,修正時亦同。


雲林縣西螺鎮公共設施路燈認養專款收支管理運用辦法

第一條:雲林縣西螺鎮公所(以下簡稱本所)為結合民間團體力量,擴大運用社會資源,共同積極推動本鎮路燈認捐及加強維護管理,以期達到提高鎮民生活品質之目標及有效統籌運用社會上熱心公益之善心人士、公私立機構、民間企業、社會等認捐人(單位)之捐款,特訂定「西螺鎮公共設施路燈認養專款收支管理運用辦法」(以下稱本辦法)。

第二條:本鎮「公共設施路燈認捐專款」(以下簡稱本專款)設置於西螺鎮公庫帳號,由本所悉依政府會計制度之有關規定程序執行收支事宜。

第三條:本專款款項之收入應悉數繳存該專款,不得握留移用。

第四條:本專戶經費全數支付於每盞路燈之基本電費及緊急修護費用。

第五條:本辦法之執行應依本專款經費之適用範圍及相關規定落實辦理。

第六條:本專款之收支款頂每年應定期公開徵信之,廢止本專款及本辦法停止適用時亦同。

第七條:本辦法經本所主管會報討論通過及鎮長核定後實施,修正時亦同。